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塘桥24-214)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

  经初步审定,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现予公告。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(日之前)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机构将予以登记。

 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张家港市塘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

  权利人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权人

  公告单位: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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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塘桥厂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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